六、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 货币补偿
1、住宅货币补偿的金额,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大世界商业城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预估均价:7800元/ m2,楼层系数附后),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自行安置。如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
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二)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非住宅房屋(商业门脸,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世界商业城)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住宅①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按1:1.2的比例返还被征收人,双方不结算新旧差价;按照贴近于原征收面积,对应新建安置住宅房屋面积的原则进行安置。新规划方案中安置住宅的户型大致分为 65m2、 94 m2、 107 m2、 124 m2、139 m2 (40 m2 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65 m2新建面积;70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94 m2新建面积;80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107 m2新建面积;95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124 m2新建面积;110 m2左右原征收面积对应约139 m2新建面积)。②超出返还面积部分在15平方米之内的,按照签订征收协议时优惠于市场的价格购买(5000元/平方米),再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7800元/平方米)购买。市场价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③对被征收人未能足额享受15平方米优惠的,则面积不足部分,按照每平米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金额,由征收人返还被征收人,或在被征收人交纳超面积房款时予以扣除。④分房时,顶层不作为分房房源;居民也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顶层;其他楼层的分配按照: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对应户型及签约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超出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协议的按对应的户型进行分组摇号。
2、非住宅房屋
(1)商业门脸:按照本区域规划,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返还,超出返还面积部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优惠价格结算差价。
(2)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市政府统一安置;企业单位可采取就地或异地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案共同协商确定。
(3)大世界商业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返还被征收人,双方不结算新旧差价;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返还部分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共同研究,进行回购。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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