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刚答应把名下一套房子抵押担保给债主,却趁着还没办理抵押手续,把这套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姐夫。债主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套房产的买卖合同。这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一起去看下面这条新闻。
法庭上,原告叶某说,2011年起,被告曾某陆续向她借钱,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了140万元。2015年4月19号起,她多次向曾某催讨借款,但只要回50万元。2015年8月1号,曾某开始不支付利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2015年11月12号,叶某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归还剩余借款。当天,曾某写下协议书,承诺在今年4月底前,归还借款,并答应把湖里金昌里的一套房产作抵押担保。但是就在当天,曾某就把这套房子卖掉了。
而且,购买这套房子的人,就是曾某的姐夫。叶某认为,曾某和他姐夫恶意串通,以150万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总价,转让房子,导致叶某债权难以实现。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套房子的买卖合同。
被告曾某一方说,他已经陆续通过转账,向叶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他也没有低价转让财产,房产成交价写成150万元,只是为了避税,实际的成交价格是415万元。曾某的姐夫也表示,他向案外人朱某借款,已经全额支付了415万元的购房款。为了查清事实,法庭调取了相关银行帐号的交易记录,发现在去年11月12号当天,案外人朱某分三次把185万元转给曾某的姐夫,这笔钱由曾某的姐夫转给曾某后,最终又转回朱某的银行账户。
湖里法院最终认定,曾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已经损害了叶某的债权实现。曾某的姐夫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他和曾某关系密切,对曾某的债务和偿还能力应该有所了解,结合他在房屋转让过程中的表现,法院认定曾某的姐夫对转让房屋有害于叶某债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曾某和他姐夫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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