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和车位无偿移交的,竞得人在办理项目其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应一并将租赁住房和车位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接收单位名下。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
各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应积极落实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要求。租赁住房和车位的物业管理应纳入项目统一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由接收单位按照项目业主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
接收单位与住房租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情况协商签订租赁住房和车位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对双方管理职责、收益分成等事宜予以明确。
市级住房租赁公司或区(市)县自行组建的住房租赁公司应按照人才安居政策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并按照国有资产经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信用扣分)
建设部门对违反租赁住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竞得人,在四川省房地产竞得人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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