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应按照建设、规划等部门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报建,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应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等文件中明确租赁住房的位置、规模,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还应明确配套车位的位置。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规划、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就租赁住房部分书面征求接收单位意见。接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超期则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
租赁住房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应配套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租赁住房部分的装修设计纳入审查范围,确保租赁住房部分的装修标准与商品房部分的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我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质量监管)
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租赁住房建设质量。租赁住房主体结构和装修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租赁住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租赁住房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统一纳入质量监管。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
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前,建设部门应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针对租赁住房进行分户验收,未实行分户验收或者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接收单位应共同参与分户验收。
第十六条(预售许可)
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首次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房管部门应当对租赁住房建设进度进行核实,租赁住房建设进度同步达到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文件规定的建设进度,方可核发预售许可证;在配建租赁住房的项目分批次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房管部门应对租赁住房建设进度进行复核,租赁住房建设进度未达到首批次预售房屋建设进度的,暂缓核发剩余批次预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预售资金监管)
配建租赁住房的项目竞得人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预售资金只能用作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房管部门负责预售款监管的指导、督促。
第十八条(运营管理主体)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实施规模化运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11区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两区自行组建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其他市(县)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由土地提供方选择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属地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办理移交)
土地提供方应督促接收单位与竞得人做好租赁住房和车位的移交工作。租赁住房和车位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由接收单位、住房租赁公司与竞得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开展移交,并签订租赁住房移交接收单或协议。
第二十条(面积补差)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建筑面积应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约定面积不足一套的,接收单位按项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补交价款;建筑面积少于约定面积不足一套的,竞得人按项目商品住房备案均价补偿接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缴纳)
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竞得人应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缴存租赁住房和车位的建设单位及业主应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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