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缴存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且单位账户汇缴人数与封存人数为零才能办理此业务。
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
2、单位注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备注:注销申请前,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并通知职工。
4.如缴存单位公章已注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无法盖单位公章的,应出示公安局出具的“收缴公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