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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花费180多万元购买新房 房屋还没过户就被查封

来源:  南国早报 保定房掌柜  2016-07-28 11:04:14
[摘要]去年12月初,杨某夫妇看中了凌某位于北湖路上的一套楼中楼,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凌某的房子。签订合同次日,杨某就转给中介29万

最近杨某夫妇遭遇一件烦心事,两人花费180多万元购买的新房,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因卖家凌某欠钱不还,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杨某夫妇觉得自己是善意购房,这套房子应该归他们所有,并为此闹上了法院。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因凌某名下的该套房在过户尚未完成之前已被法院查封,过户的条件已不具备,已构成履行不能。

去年12月初,杨某夫妇看中了凌某位于北湖路上的一套楼中楼,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凌某的房子。签订合同次日,杨某就转给中介29万余元,至今年1月,杨某交完购房款、中介费及契税共计182万余元。

交清各项费用后,今年1月18日,杨某向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该套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可过户手续还没办完,凌某却因欠债不还,于1月25日被西乡塘区法院查封了该套房屋。

花了巨额资金,房子却未能过户,杨某夫妇觉得很不合理。他们认为,在该房屋交易前,并不存在影响过户的情形,且在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前,他们已支付完毕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属于善意取得。他们在法院查封前已缴纳了契税,并申请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他们应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杨某夫妇遂将凌某及中介公司一起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所查封房产归他们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杨某已履行支付相应购房款之义务,所以有权请凌某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在该案中,因凌某的该套房在产权转移登记尚未完成之前已被法院查封,转移登记的条件已不具备,应认定杨某的请求已构成履行不能。由此,法院驳回了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主审该案的法官说,杨某夫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等该房屋解除查封后再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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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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