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停车被盗索赔遭拒,成都车主状告停车管理公司,律师提醒——
2014年6月,成都市民舒先生开着车主何先生的车,到金阳路一茶馆找朋友,他将车停到在了金阳路路边占道停车场,不料晚上10点半离开茶楼时,舒先生发现车子竟不翼而飞。舒先生与交投停车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去年,此案一审判决停车位管理方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管理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昨日上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
事件回放
占道停车场停车被盗车主状告管理方
2014年6月10日晚上8点半左右,舒先生开着车主何先生刚买一年的车,到金阳路一茶馆找朋友,道路旁的停车场管理员招呼示意其可以停靠在附近临街的一个位置。舒先生将车停了下来,并交了6元钱停车费,索要了发票。
不料,当晚10点半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原本停靠在路边的车已不见踪影,而收费的工作人员也不见了,舒先生当即报了警。
在索赔无望后,车主何先生将停车位管理方起诉到法院。
2015年9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交投停车公司退还何先生停车费4元钱;驳回何先生“判决其赔偿车辆本身的价值和车辆被盗的其他损失”的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于专营停车场,管理方所提供的票据不属于停车凭证;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说明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
再次上诉
双方各执一词 聚焦保管合同关系
在索赔遭拒后,不服判决的何先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驳回判决。
昨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何先生一方认为,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写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
成都交投停车公司的委托律师认为,舒先生当时并未将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工作人员,不符合构成合同保管关系的条件。而且所谓的停车费是公共场所占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不包含保管费用,所以不认可双方系合同保管关系。
律师提醒
小区及商场停车 被盗同样索赔难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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