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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 业主获赔三万余元

来源:成都商报  周茂梅 保定房掌柜  2016-04-21 09:05:52
[摘要]2010年8月29日,马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房,总价款442855元,约定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一年内公司取得该处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违约,公司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

  购买商品房后,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初始产权和分户产权登记都逾期办理。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究竟承担一次违约责任,还是两次违约责任?对于这个充满争议的焦点问题,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审结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支持按两次违约计算,购房业主因此被判获赔3万余元。

  2010年8月29日,马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商品房,总价款442855元,约定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一年内公司取得该处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违约,公司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马某委托某置业公司代为办理该处房屋分户产权,公司应于马某交齐办证所需各项资料及费用后,36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公司原因违约,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马某如期拿到了房屋,却迟迟没能拿到房屋产权证。经与公司多次协调沟通,仍未达成共识。马某经调查发现,自己和其他业主的房产证迟迟未能办理,均是由于开发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自己本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延迟至2013年3月14日才取得;从而进一步导致本应于2013年3月5日前取得的分户产权,延迟至2013年8月12日才取得。

  马某据此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于是,马某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分别支付迟延办理楼栋初始产权登记的违约金及逾期取得房屋分户产权登记证书的违约金,共计30955.56元。

  一审青羊区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某置业公司认为逾期办证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于是上诉至成都市中院。成都市中院认为,该两项违约责任并不是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所产生的违约后果,而是针对不同违约行为约定的法律责任,应当分别计算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金重复计算的情形。据此成都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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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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