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中对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意见稿内容,棚改安置补偿标准中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
针对钉子户也有强制规定,如果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部分产权人不明确影响改造,区级政府可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相关意见可通过以下途经反馈: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szjs.gov.cn)首页的“为你推荐”或者“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相关栏目查看并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8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jc@szjs.gov.cn。
四、关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或“深圳住建头条”微信公众号,在正文下方的留言栏提交意见。
附: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
1.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
2. 使用功能不齐全;
3. 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二)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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