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3个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城市之一,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称,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竞得人自持的租赁住房,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住房租赁公司应按政策优先保障人才安居。《办法》自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表示,这是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部署,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而推出的举措。成都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土地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收单位或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对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进行规模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
成都“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无偿移交方式和竞得人自持方式。
租赁住房无偿移交的,土地竞得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规模建设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项目整体成品住宅建设比例须达到100%,租赁住房须与项目内商品住房装修标准一致,且不低于成都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租赁住房按规划配比要求配套相应比例的地下停车位;租赁住房须与开发项目内其他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的租赁住房须纳入首期开发建设。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实施规模化运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11区拍卖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统一运营管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交由两区自行组建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其他市(县)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和车位由土地提供方选择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或属地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竞得人自持的,自宗地出让年限起始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不得销售或转让,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不得分割抵押,若实施整体转让、整体抵押,处置后仍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自持租赁住房约定自持期满前,不得办理分户登记。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第一条(目的意义)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部署,为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
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土地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或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对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进行规模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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